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吳舜澤也表示,“水十條”第一次對2020年、2030年、2050年作了規劃編製,2020年涉及全麵小康,2050年涉及美麗中國,這是兩個重大曆史坐標。同時,它在全國範圍內對水資源、水環境、水生態等作了多要素的統籌,是過去比較少見的。
“水十條”關注環境保護稅、資源稅、消費稅等稅種的調節作用。提出對國內企業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,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等免征關稅;研究將部分高耗能、高汙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;分期推進水資源價格改革,涵蓋居民、非居民以及農業用水等領域;因地製宜製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,如地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於地表水、超采地區征收標準應高於非超采地區;修訂城鎮汙水處理費、排汙費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,合理提高征收標準,做到“應收盡收”等。
對“水十條”明確提出的先進適用節水、治汙、修複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,包括係統設計、工程施工、調試運行、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業等。吳舜澤說,“這些都是未來發展的重點導向,相關領域、企業要看到這一點,盡早跟上潮流。“水十條”將會有力推進環保產業發展,這些產業在5年以後可能成為經濟增長的支柱產業。”不難發現,水汙染防治具有跨區域性和整體協調性特征,不是單個或幾個省份治理就能見成效的。在治水效益前景不明確情況下,加之各地財政收入狀況不一樣,地方在各自行政區劃內治水責任就不會明確,治水效果就會被大打折扣。加之,水汙染防治耗資巨大,短期內很難見效,不少地方政府不願往裏投錢。同時,江河水發源地多屬經濟不發達地區,而用水地多屬經濟發達地區,在保護水資源方麵,兩者在資金投入、保護收益方麵存在很大矛盾。打破治水行政區隔,亟待製度層麵保證。
而水汙染防治與地方經濟發展也往往容易形成較大矛盾,往往經濟發展地區,汙水排放相對較多,這是水汙染防治最需逾越的利益障礙。“水十條”要求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、製革、印染、染料、煉焦、農藥等嚴重汙染水環境的“十小企業”,同時製定造紙、焦化、氮肥等十大行業整治方案,實施清潔化改造。相關企業如果屬小企業,關停相對好辦;如果是大企業,通常是很多地方經濟支柱性質的企業,是財政收入重要來源和就業所在,即便環保部門有心去做,也麵臨著行政級別低於地方國企、無力監管的窘境。也就是說,全麵控製汙水排放,需解決地方經濟發展與水汙染防治的矛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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